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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为规范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(以下简称示范基地)的评选和管理工作,更好地发挥示范基地的示范、窗口和辐射作用,文化部办公厅下发了《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《办法》指出,评选示范基地的目的是积极培育市场主体,增强微观活力,引导促进我国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,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。由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在文化产业方面作出显著成绩、在行业中有典型和示范意义,并且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等4个基本条件的各类所有制文化企业,均可参与示范基地的申报。原则上,今后示范基地将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。《办法》明确提出,文化部将对示范基地在政策、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。《办法》对示范基地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作出了规范,明确了申报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,以及评审的程序和机构设置问题。
针对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,《办法》明确规定示范基地的管理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负责,实行动态管理,并将不定期地对示范基地进行巡检。同时,为加强对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,规范示范基地的发展,《办法》指出,当示范基地存在“损害消费者利益”等行为时,文化部将撤销其称号。
据悉,今年上半年文化部将进行第二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命名。在2004年的全国文化系统文化产业工作会议上,文化部命名了首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,有42家企业获得这一称号,涉及演出、音像、文化娱乐、文化旅游、网络文化、图书等行业的国有和民营文化企业,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文化产业微观主体的发展概况。在其后的发展中,这些被命名的企业较好地发挥了示范基地的带头和辐射作用,在各自的产业领域作出了较大贡献。
(中国文化报 曲晓燕) |